呼伦贝尔市政府金融办主要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呼伦贝尔市地方金融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

    2、负责全市企业上市的组织、协调和推动工作,对拟上市企业发行股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参与依法初审国有控股、国有参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股权变更,组织有关部门初审非国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股权变更。

    3、服务和联系国家、自治区驻呼伦贝尔市金融机构,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加强金融监管,规范金融秩序,衔接呼伦贝尔市重大信贷项目,审核投资基金的设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研究分析全市金融运行和行业发展动态,及时提出金融决策参考意见和建议。

    4、负责地方金融组织体系建设的规划、指导和协调工作,按照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和制度,协助金融监管部门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对新建、改组地方金融证券机构提出审核意见。

    5、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协调、指导,协助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地方金融证券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金融业务,参与金融证券市场管理,指导地方金融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

    6、负责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及法规体系,监管信用中介机构。

    7、监督管理呼伦贝尔市本级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指导全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工作。

    8、协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

    9、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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